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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7-26 10:24 来源: 就业促进和失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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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长创业培训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依据《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关于下放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68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3年度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机构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具备培训及教育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由政策文件规定的可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

3.有一年以上开展职业技能相关培训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场地设备 

1.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符合创业培训项目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少于80㎡/间,其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2.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及专门的档案管理室

3.已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记录

  培训师资 

    1.2名以上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培训课程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专职教师;

  2.具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3.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管理规范 

1.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2.能按时按质完成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并使用省厅确定的教学辅助平台;

    3.法定代表人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市级认定制度,市人社局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初审、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申报

申报时间:2023年7月26日-8月1日

申报地点:申报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

(二)初审

初审时间:2023年8月2日-8月8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择优排序形成认定报告连同培训机构申报资料8月8日16:00前上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处

  (三)复审  

复审时间:2023年8月9日-8月18日

    长春市人社局就业失业处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上报的申报材料情况,开展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从吉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认定小组,对申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依据考核标准对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打分,培训机构负责人签订《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现场确认书》(附件2)。 

(四)公布 

  长春市人社局根据评估意见以及所在地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形成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名单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授予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牌匾。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包括: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申请书》(附件3)

 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明材料

 (三)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佐证材料(培训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资质、考勤签到表、授课场景资料、培训期末评估表、培训学员名册、学员后续情况记录、服务对象评价资料等)

  (四)专职讲师及专职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编制手册,专职讲师还应提供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五)全职兼职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申请单位教学场地的平面示意图及证明(自有场地需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租借场地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协议期限至少到2024年12月31日),场地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审批(监督)结果。

 (七)培训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的购置清单、购买凭证和图片资料(实景照片)

 (八)教学、师资、学员日常管理、档案、后续服务、消防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申报机构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诚信办学承诺书》(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条件,开展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全面准确、如实详尽地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和认定资格;

 (经认定后的“创业培训机构”方可在长春市范围内承担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任务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定期对全市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联系人:孙天舒,电话:88522882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   

(责编:黄克峰)  

 

 

 

 

 

 

 

附件:

附件1 各县(市)区、开发区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联系表.doc
附件2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现场确认书.doc
附件3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申请书.doc
附件4 诚信办学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