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 号):“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办理权限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采取市、县两级办理。在省级、市级市场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央企,向市级人社部门报告;在县区级市场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县区人社部门报告。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裁员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裁员原因、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裁员职工经济补偿明细,符合企业经济性裁员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详见附件1);
2.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详见附件2)
四、申报流程
1.企业登录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看办事指南,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服务指南》,申报相关材料;
2.到长春市政务中心或吉林智慧人社系统,通过政务系统申报相关材料;
五、审核过程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印章,予以核准;不符合的,予以退办或补齐补正。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0431-89871362。
附件:1.企业裁员报告(参考样例)
2.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例)
初审:王业飞 复审:张天华 终审:臧海军
附件:
附件1企业裁员报告.doc 附件2企业职工大会意见或职工大会决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