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长创业培训机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依据省人社厅《关于下放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68号)、《关于做好当前我省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开展2021年度长春市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21年8月23日至8月31日工作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地点:参加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
二、认定要求
(一)机构资质
1.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场地设备
1.至少有60㎡以上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及专门的档案管理室;
2.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应不小于100㎡,配备3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网络资源,确保流通使用实操平台;
3.配备网络创业培训教学使用的学员培训教学辅助平台(可引进人社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开发的讲师培训教学辅助平台或自主开发教学辅助平台);
4.已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记录。
(三)培训师资
1.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的专职讲师;
2.具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3.具有3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创业培训讲师、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四)管理规范
1.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2.法定代表人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在长创业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A4纸),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
(一)《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申请书》(附件2、3);
(二)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从事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佐证材料(培训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安排表、考勤签到表、培训期末评估表、培训学员名册表、学员后续情况记录、创业培训宣传资料等);
(四)专职讲师及专职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半年以上养老保险、工资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备案合同);
(五)全职(兼职)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满足要求的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培训设施设备详细清单和图片资料(实景照片);
(八)教学、师资、档案、后续服务、消防等内部管理制度等;
(九)申报机构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十)《诚信办学承诺书》(附件4)。
四、申报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认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限、申报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及受理机构等。
(二)材料初审
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实地考察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小组,对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依据《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对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打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培训机构负责人签订《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现场确认书》(附件5、6)。
(四)公示公布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名单。通过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再通过发文形式确定本地开展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名单,并授予长春市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牌匾。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条件,开展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
(二)经认定后的“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方可在培训机构注册地区域内范围内承担政府补贴性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任务。
(三)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定期对全市创业(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联系人:张 瑶,电话:88522882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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